一、未入账债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附件1《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五)其他账务处理 2、在破产清算期间通过债权人申报发现的未入账债务,应当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确定计量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破产债务清偿价值,是指在不考虑破产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等因素的情况下,破产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偿付的金额。

二、未入账债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未入账债务已经在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编报日报表反映,破产清算时发生债务豁免是否为债务重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破产清算时发生债务豁免需要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68号建议的答复》,“现行税收政策将破产重整中所豁免的债务,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一是债务豁免是债权人免除了债务人应承担的偿债义务,债务人实质上取得了相关经济利益,按照税法原理和规定,需要将豁免的债务计入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相对应,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不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征税,将会带来税务处理不平衡,造成税款流失和税收漏洞。三是债务重组多是由于企业资不抵债、经营困难、亏损较多的情形下发生的事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可先弥补亏损后的剩余部分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会产生过重的税收负担。”

2、会计核算上“未入账债务”是直接计入“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如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凭发票?还是按债权性投资损失处理?

(1)分析该“其他费用”的经济实质,是指为关联公司担保所产生的连带责任,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该“其他费用”是指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 第 25 号公告规定的条件才能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 第 2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
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一方面未入账债务的豁免应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另一方面未入账债务计入“其他费用”,如果“其他费用”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 第 25 号公告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将给破产企业造成沉重税收负担。

所以破产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完整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开展必要的追索行动,及时申请债权损失税前扣除,以确保破产企业、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的利益。